> 勞動部發布「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」, 明確規範勞資會議相關運作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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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19/12/03 勞動部發布「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」, 明確規範勞資會議相關運作事項。
勞動部今(25)日發布「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注意事項),就勞資會議選舉、召開及決議等訂定15點事項,供事業單位及工會參考,同時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有一致性規範,以協助轄內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,有效協調勞資關係、促進勞資合作。

 

勞動部表示,推動勞資會議,讓企業內建立勞工參與制度,是勞動部重要政策。近年來,勞資雙方對於勞資會議運作,從選舉、召開到決議,皆曾提出執行上相關疑慮;為使事業單位更清楚如何依法舉辦勞資會議,勞動部經與專家學者研議,訂定注意事項,重點如下:

 

一、事業單位應提供勞資會議運作與辦理選舉之必要費用、設備及場地,並明確必要費用的項目。

二、提示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的事項(勞方代表人數、投票日期及時間、投票地點、投票方式等)。

三、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,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期間有固定時間之方式召開。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,於成立勞資會議後,得採自訂每3個月(或低於3個月)週期,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方式為之。

四、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時,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,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,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。視訊會議之會議紀錄,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,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。

五、勞資會議決議涉及《勞動基準法》同意權規定者,得併附期限。

六、提示事業單位保存勞資會議相關文件5年,且不得有偽造、變造之情形(例如,記載會議中未提案討論而列入決議事項、勞方或資方代表未出席勞資會議而有簽名之情形)。

 

最後,勞動部提醒,事業單位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,提供勞工參與平台,有助於企業穩定發展。此外,勞資會議的舉辦,也涉及《勞動基準法》相關工時調整之適法性,以及事業單位申請上市、上櫃與聘僱外籍移工之審查。本注意事項,勞動部除函知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,轉其轄內勞資雙方參考之外,也同時張貼在「勞動部全球資訊網/勞資會議」專區(https://www.mol.gov.tw/topic/34467/)供查閱下載。

 

 

 

  • 業務單位: 勞動關係司
  • 聯絡電話: 02-8995-6866
  • 發布單位: 新聞聯絡室
  • 發布日期: 108-11-25
  • 點閱次數: 5150

 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ol.gov.tw/announcement/2099/42726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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