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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,公告修正「基本工資」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,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,並自 107.01.01 生效
主 旨:修正「基本工資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。依 據: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。公告事項: 一、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。 二、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。
參考網址連結:https://laws.mol.gov.tw/index.asp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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