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落實《勞動基準法》例假規定之立法意旨,避免勞工連續勞動,致生過勞情事,本部已於105年9月10日正式發布新解釋令,並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之安排,以「每7日為一週期,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,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」為原則,惟務實考量基於公眾利益等因素,難以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,爰允3類特殊情形得為例外,並以事前徵得勞工同意為前提。
另本部於105年9月22日訂定「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」,供勞資雙方於依上開令釋調整例假時有所依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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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網站:http://www.mol.gov.tw/announcement/2101/27052/ |